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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贺明不服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明,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涞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涞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贺明,男。被告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增山,局长。原告张贺明不服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10月29日涞住建罚决字(2012)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贺明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贺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贺明承担。审 判 长  张常谊审 判 员  郭敏洪代理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