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贺明不服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明,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涞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涞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贺明,男。被告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增山,局长。原告张贺明不服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10月29日涞住建罚决字(2012)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贺明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贺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贺明承担。审 判 长 张常谊审 判 员 郭敏洪代理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