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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卢汉伟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2;陈某2;陈某1;郑某3;郑某4;郑某1;卢汉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2,男,194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系被害人郑某5之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女,194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郑某5之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郑某5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3,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郑某5之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4,女,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郑某5之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1,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郑某5之次子。法定代理人陈某1,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郑某5之妻子。委托代理人陈辉港,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被告人卢汉伟,又名卢汉初,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卢若飞、黄崇冠,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3)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汉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2、陈某2、陈某1、郑某3、郑某4、郑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汉伟及其辩护人卢若飞、黄崇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陈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辉港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汉伟因赌“六合彩”外围码与郑某5发生纠纷。2012年1月26日,被告人卢汉伟刻意避开,拒绝为郑某5下注,致使郑某5无法下注当晚“六合彩”外围码,郑某5因而向被告人卢汉伟索赔人民币5万元。后经协商,被告人卢汉伟同意赔给郑某5人民币2万元,5个月内还清。2012年3月31日下午4时许,郑某5到被告人卢汉伟家索要赔偿款,双方因而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被告人卢汉伟持镰刀、开山刀砍打郑某5头部,再用镰刀砍伤郑某5左脚膝后部,致郑某5大量流血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郑某5系左腘动脉离断伤并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10时许,被告人卢汉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证明上述事实,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汉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2年3月3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指派一名同伙来原告人家里,诱骗受害者郑某5到被告人家里谈事,以达到杀人灭尸之目的,被告人卢汉伟是在碣石从事香港“六合彩”外围码的庄家,郑某5平时在其处投注后因数字、金额误差发生争议,2012年1月30日经碣石当地的卢姓公亲协调和解,双方达成协议书,同意赔偿死者郑某52万元,分期5个月还款。案发当日是双方约定还款期间,被告人有预谋杀人。诉讼请求:1.判处被告人卢汉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卢汉伟赔偿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14152.37元。委托代理人陈辉港提出:1.被告人卢汉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指控正确,应得到支持。2.不排除被告人卢汉伟包揽罪责,在没有第三者在场情形下,作出对其本人有利的陈述。3.被告人卢汉伟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自首,依法可以不从宽处罚。4.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被告人卢汉伟辩称,其不是想杀死郑某5,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于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其称已赔偿20万元。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剥夺郑某5生命、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为了避免郑某5拿出手枪击杀自己,用镰刀钩住死者别着手枪的腿部阻止郑某5拿出手枪是被告人实施防卫的正当方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该负刑事责任。3.死者郑某5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郑某5非法拘禁并敲诈勒索被告人2万元,之后又携带枪支入室要求被告人返还欠款,酿成惨剧,郑某5对此有莫大的过错。4.开庭前,被告人的家属筹备20万元与死者郑某5家属签订了协议书,并已将20万元补偿给死者郑某5家属,因此被告人与死者家属民事关系就此了结。综上,被告人卢汉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对被告人卢汉伟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汉伟因赌“六合彩”外围码与郑某5发生纠纷。2012年1月26日,被告人卢汉伟为拒绝代郑某5继续下注“六合彩”外围码,而关闭手机,刻意避开郑某5,致使郑某5无法下注当晚“六合彩”外围码。郑某5以遭受损失为由向被告人卢汉伟索赔人民币5万元。后经协商,被告人卢汉伟同意赔给郑某5人民币2万元,5个月内还清。2012年3月31日下午4时许,郑某5携带仿“六四”式手枪一把(插在绑于左小腿处枪套里),到被告人卢汉伟家索要赔偿款,双方因而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被告人卢汉伟先后持镰刀、开山刀用刀背击打郑某5头部,再用镰刀砍伤郑某5左脚膝后部,致郑某5大量流血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郑某5系左腘动脉离断伤并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10时许,被告人卢汉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被害人郑某5属农业家庭户口,1971年10月16日出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即丧葬费按照本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705元,以6个月总额计算,为25352.5元。被害人亲属为处理丧葬事宜必然发生的交通费酌情确定为3000元,误工费按国有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94元(50705÷12÷21.75),以3人7天计算,为4074元。以上款项合计为32426.5元。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卢汉伟亲属与被害人郑某5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卢汉伟亲属赔偿人民币20万元给郑某5的亲属,并已给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陆丰市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3月31日16时多,因经济纠纷,郑某5再次到卢汉伟家要其还钱时双方发生争吵后相互殴打。卢汉伟在家中拿出了镰刀、开山刀砍郑某5,致郑失血性休克死亡。卢汉伟随后逃离家里,在附近的公路边拦下一辆摩托车逃到陆丰市湖东镇内。当晚21时许,卢汉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陆丰市公安局湖东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3月31日22时10分,被告人卢汉伟到该所投案自首,称其杀死了郑某5。3.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汉伟于1964年7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住陆丰市碣石镇打石庙大巷19号之3。案发前未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被害人郑某5于1971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住陆丰市碣北镇湖坑二村湖坑巷115号。4.勘查现场提取物证,证实经现场勘查,提取了衣服标签、刀具一把、镰刀一把、电警棍一支、球头锁2个、仿造手枪1支。5.陆丰市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出具的说明及同济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卢汉伟的父亲卢锦明患病,有言语障碍,无法进行取证。6.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在现场提取的18枚足鞋印,一把砍刀,一把镰刀,由于现场比较混乱,提取的足鞋印比较模糊,无法与死者和被告人的足鞋印进行比对,在二把刀上未提取到指印。7.2012年5月15日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卢汉伟亲属与被害人郑某5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卢汉伟亲属赔偿人民币20万元给郑某5的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当庭表示已收到被告人亲属的20万元,但表示该款系死者安置费。(二)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6(被害人郑某5的妹妹)的证言:我的大兄郑某5被卢汉伟杀死在卢汉伟的家中。我看见郑某5躺在地上,他的头部,手上和左大脚都有刀伤口。2.证人郑某2(被害人郑某5的父亲)的证言:今年(2012年)正月期间,郑某5因赌博“六合彩”与卢汉伟发生经济纠纷。郑某5要求卢汉伟赔偿因不给他代赌“六合彩”而使他损失的五万多元,其中有四万元是其他人向郑某5下赌的,要求卢汉伟至少向他赔偿四万元。正月初八,卢汉伟和他的族亲共四人,郑某5和我们的族亲包括我四五人,一起在郑某5家协商解决卢汉伟与郑某5因“六合彩”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我提出四万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即卢汉伟向郑某5赔偿损失二万元。双方族亲及卢汉伟、郑某5最后同意卢汉伟向郑某5赔偿损失二万元,分五个月期限返还,当即书写调解协议。3.证人卢某1的证言:2012年的正月初五上午八点多,卢汉伟的妻子阿英打电话告诉我说卢汉伟被其朋友郑某5用摩托车带出去了一夜。中午一点多钟,阿英又打电话给我说卢汉伟回家了。隔了几天后,卢汉伟找到我,说其因“六合彩”的事情,被郑某5讨钱。并在正月初四夜被郑带到碣石郑某5朋友家中过了一夜。期间,其额头被郑某5用火机枪敲打至流血受伤,卢汉伟还请我找几个同姓宗族老大帮其解决这件事。我便找到叔公卢某2与卢某3一起到郑某5家中,与郑某5及郑姓宗族的三位老大就几天前郑某5打电话给卢汉伟买“六合彩”,因卢汉伟没有接听郑某5的电话,郑某5没有成功买到“六合彩”,后来,郑某5便要找卢汉伟赔偿其损失四万多元一事调解。经协商达成协议,由卢汉伟赔偿郑某5二万元,分为五个月还清。4.证人郑某7的证言:郑某5在春节前有叫卢汉伟赌注“六合彩”。农历正月初的一天晚上,卢汉伟关掉手机,郑某5无法找卢汉伟赌注“六合彩”,郑某5到碣石镇一姓卢的人下赌注,此人又没法帮郑某5下注,结果,当晚郑某5所要下注的“六合彩”号码中出,可赔款五万多元,现要卢汉伟负责。郑某5和大坂沟一姓卢的也证实这件事情,我听后同意以族亲来解决。正月十二日中午,卢族的人来到郑某5的家里,卢汉伟来到我家叫我到郑某5的家,随后,我村的郑某8也来。经协商,卢汉伟赔补2万元给郑某5。5.证人郑某8的证言:2012年正月初八或初九,卢汉伟及三名卢姓族亲请我出面帮其解决卢汉伟与郑某5的纠纷。卢汉伟称其之前与郑某5有过一些关于“六合彩”赌博的纠纷,其中有一次郑某5打电话给卢汉伟,准备叫其帮忙下赌注,但卢汉伟当时一直没有接听郑某5的电话,后来,“六合彩”结果出来,郑某5找到卢汉伟称,如果卢汉伟有接听其电话,并帮其下赌注的话,其便能赢49000多元,郑某5便要找卢汉伟讨回损失的4万多元。后来,在几个郑姓族亲及双方当事人和卢姓族亲的调解下,卢汉伟向郑某5赔偿人民币2万元,并分四个月还清(每月五千元)。制订协议一份,交与郑某5存执。郑某5以前多次叫卢汉伟帮其下注“六合彩”,有赢有输,但郑某5多次欠了卢汉伟的钱,所以最后一次卢汉伟便不想接听郑某5的电话帮其下注。郑某5还曾在正月初八前,骑摩托车将卢汉伟带到湖坑管区大坂沟村一个朋友家里过了一夜。我听卢汉伟说,当夜其被郑某5用火机枪敲打头部,并致额头流血受伤。6.证人卢某2的证言:今年正月初十左右,卢汉伟要求我与卢某1、卢某3三人去找郑某5一方的族亲郑某7、郑某8、郑爱溪商议解决卢汉伟与郑某5“六合彩”的纠纷。今年过年前,卢汉伟已向郑某5口头说好,只让郑某5再向卢汉伟下赌注两期,过后就不再接受郑某5的“六合彩”下注。他们约好的两期开完后的正月初四,郑某5当晚打电话给卢汉伟要再下注,但卢汉伟因要躲避他的下注而于当晚关闭手机外出。因此郑某5当晚报的码数无法下注。后来开出的结果发现刚好是郑某5要下注的码数,故郑某5认为他应中58000元,因卢汉伟不接电话造成损失应由卢汉伟负责赔偿。后来,经协商卢汉伟同意赔2万元给郑某5,并签订协议一份放在郑某5。7.证人卢某3的证言:2012年的正月初八左右,卢某1说同村的卢汉伟与郑某5因赌“六合彩”发生纠纷,请我帮忙解决。我与卢某1、卢汉伟及卢某2一同前往郑某5家中,在场的有郑某5及家人与郑姓宗族三位老大。纠纷的原因是有一次郑某5叫卢汉伟下注“六合彩”,而卢汉伟并没有接听郑某5的电话,因此,郑某5认为其损失了五万多元,要卢汉伟赔偿。后来在宗族老大的协商解决下,达成一致协议,由卢汉伟赔偿郑某52万元,分为五个月还清,签订协议一份。8.证人卢某4的证言:我与卢锦明是邻居关系。2012年3月31日晚上6时多,我老婆林某打电话给我说,在我家与卢锦明家公用的大埕门处发现有血。卢锦明家有卢锦明、卢锦明的小儿子卢汉伟及其妻子与两个子女一起住。卢锦明70多岁,行动不便,有中风病状。9.证人林某的证言:2012年3月31日下午6时10分,我回到家中,我儿子对我说卢锦明家中有人打架,我发现在我家与卢锦明家公用的天井地板上有几滴血。10.证人李某的证言:2012年3月31日下午6时10分左右,卢锦明和他的一个孙子来到我社区门诊,我看到卢锦明左手用一破衣服包着左手掌,滴着血由他孙子扶着找我处理伤口。我发现他左手掌手背有一道伤口,血不断从伤口流出。我用绵花处理后,告诉他们马上去医院,我无法处理。我判断伤口是由刀具造成的。11.证人柳某的证言:卢汉伟几天前到我的五金铺买过一支镰钩刀及一个老鼠夹,卢汉初说准备清明节扫墓时用于割草。镰钩刀长约36公分,刀型是直板,颜色是黑色。12.证人陈某3的证言:我认识卢汉伟,在碣石都叫他阿初。前几天听说他杀了郑某5后去湖东派出所投案自首。今年农历正月初六早上7时,卢汉伟的妻子打电话给我说昨晚卢汉伟与郑某5一起出去一夜未归,卢汉伟妻子告诉我郑某5有在她买六合彩,昨晚,郑某5上她家来讲六合彩的事。郑某5的小妹说他们两个人在外面。13.证人卢某5(卢汉伟的儿子)的证言:2012年3月31日下午放学后与同学去玩,后回家时在我家后门碰到我母亲郭某扶着我爷爷卢锦明走出来,爷爷左手掌有一道伤口在流血,我母亲告诉我说我父亲卢汉伟正在家里跟郑某5在吵架,然后把我爷爷卢锦明伤到了。我马上拿一件破衣服替他包着止血,扶他去社区门诊找医生。我母亲脚不好,跟在我们后面一起带爷爷去处理伤口。在门诊部,李某帮我爷爷包扎后说要去医院才能处理。于是我跟爷爷走出门诊部跟我母亲郭某汇合后拦了二辆摩托车三人一起去医院处理伤口。我母亲担心郑某5他们要来找我们麻烦,于是在母亲的安排下我跟我妹卢某6暂时到海丰我外婆家住。第二天我就听母亲郭某说我父亲卢汉伟把一个人杀死在家里。14.证人郭某(被告人卢汉伟的妻子)的证言:去年农历12月中旬,我丈夫卢汉伟刚认识的朋友郑某5叫卢汉伟代他赌注“六合彩”,卢汉伟刚开始不同意,逼于无奈,卢汉伟代郑某5赌注,我记得收了六期,每期几千元的赌注,然后由我将郑某5的这些赌注钱打给我的小姑丈巫春生的三兄,输赢第二天与我结算。在春节前的时候,我丈夫卢汉伟就对郑某5说,春节过后,他就不再代郑某5代赌“六合彩”,郑某5也表示同意。当到了春节的正月初四晚上11时多,郑某5带了几人来到我家,将卢汉伟叫出去。时至第二天下午4时多才回家,我见卢汉伟的头额部有创口,卢汉伟告诉我是被郑某5用枪砸的。事后,卢汉伟因怕事,委托族亲到郑某5家里理会,最后要卢汉伟赔补郑某52万元,并分五个月还清。3月31日下午约4时多,我在二楼房间休息,当我醒后看到房间的时钟是5点50分,然后我就下楼,看见我爸卢锦明的左手掌鲜血直流,卢汉伟和郑某5二人在客厅对打,我见他们二人拿着刀,具体是谁拿刀我没有注意。我就叫我儿子扶我爸卢锦明到诊所包扎,因我的脚有骨病,跟在后面来到诊所,诊所的医生对我说没法包扎,必须马上到玄武山住院部去处理。于是我和儿子及爸爸三人来到医院住院部二楼进行包扎。在住院部期间,卢汉伟打电话给我,说郑某5现在已死在家里,他有打110报警,现在他要到湖东亲人那里去,我接到这个电话后,带着二个孩子回到海丰县海城镇。卢锦明被我转送到亲人家。15.证人卢某6(卢汉伟的女儿)的证言:我的父亲叫卢汉初(卢汉伟),星期六下午我去学校补课回家,从家里的监控视频看到郑某5开了一辆脚踏扳摩托车来到我家门口,我告诉父亲说:“扳裕来了”,我父亲对我说:“你出去吧”。我从后门出去外面玩。直到天黑,我哥找我跟我妈妈一起在碣石坐了面包车去海丰我外婆家。今年正月初四夜,郑某5有来我家,和我父亲在说“六合彩”的事,之后我父亲跟他出去,晚上没有回来,直到第二天的下午4点钟才回到家里。(三)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陆)公(刑)鉴(尸检)字(2012)98号,证实死者郑某5的尸体检验情况:(1)衣着检查:上身穿红色长袖衣,右衣袖已脱开;下身穿黑色西裤,内穿浅灰色三角裤,左小腿踝上部内侧佩戴枪套。(2)尸表检验:死者郑某5,仰卧位;尸僵已形成强硬;面部沾血液,左胸部第七肋区皮肤见一处斜行划伤痕7×0.8cm,左腿膝关节后部腘窝处见一处横行皮肤裂创口14×4cm,深见肌肉及左腘动脉离断伤,左胫骨头见一处横行砍伤痕4×0.1cm,上述裂伤创口创缘整齐,余尸表无特殊。分析:根据检验所见,死者郑某5左腿膝关节后部腘窝处见一处横行巨大创口并导致左腘动脉离断伤大量出血。其形态符合刀类损伤的特征。故其死亡的原因系左腘动脉离断伤并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检验意见:郑某5系左腘动脉离断伤并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粤公(司)鉴(DNA)字(2012)06007号、粤公(司)鉴(DNA)字(2012)12007号,证实侦查人员提取了案发现场血迹进行DNA检验,经检验,死者郑某5的血样的基因分型与现场镰刀上的血迹、现场客厅塑料椅上的血迹、现场水龙头手把上的血迹、现场洗手间门口地面上的血迹、现场通道地面上的血迹的基因分型一致。现场尸体旁边地面上的血迹、现场院子居委会门口的血迹、现场后面地面上的血迹、现场客厅后面地面上的血迹、现场院子外拐角地面上的血迹、现场院子后面地面上的血迹的基因分型与卢汉伟的父亲卢锦明的基因分型一致,并与被告人卢汉伟的血样检材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陆)公(刑)鉴(法)字(2012)134号,证实被告人卢汉伟的父亲卢锦明经法医检验,神志疲,哑语,左手背部皮肤见一斜行裂伤6×0.1cm,已逢合,创角锐,创缘齐。鉴定意见:卢锦明损伤属轻微伤。4.痕迹检验报告(汕)公(司)鉴(痕)字(2012)086号,证实死者郑某5持有的枪形物品形似“六四”手枪;具备枪支的机构,机件完整;以火药为动力,经实弹射击实验,该枪形物可发射制式“六四”式子弹。鉴定意见:送检的枪形物品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陆公(刑)勘(2012)3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陆丰市碣石镇泰安大街147号卢汉伟家,大门是卖饼的店面,后有一过道直达客厅,过道中分布有血迹和足迹,还有一衣服标签。郑某5尸体躺在客厅前门口地板上。尸体左小腿处有一支仿造手枪。尸体旁的塑料椅子上有血迹,客厅的后门口角落处有一刀具,旁边放电视的桌子上有一电警棍,客厅地板上分布有血迹。客厅后门有一自东向西的过道通向后院。过道后门有一把球头锁。后院东面的一间杂物房门口有一把镰刀,门后有一把球头锁。过道处及后院通向后门出口处均零散分布有血迹,且越来越淡,一直通向碣石水朝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余未见其它可疑痕迹。现场勘查时制作现场图1张,相片1套,提取18个足迹,1个衣服标签,1根电警棍,1把刀具,1把镰刀,球头锁2个,仿造手枪1把,血迹11个。(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卢汉伟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月的一天,我在碣石锦江花园一栋301室的锦真家中认识了湖坑村的郑某5。农历12月15日期间,郑某5来到位于碣石镇太安大街147号我的家中,说要我代他记“六合彩”3000元。当时我不肯,但是郑某5硬要我去做,随后我打电话给我妹夫巫春生,叫他替我给郑某5下注3000元,结果输了钱没还。隔了二天后,郑某5又来到我家要求我继续代他下注2000多元,这一次下注赢了16000多元,还了上次的欠的3000元,剩下13000多元,第三次下注4000多元,赢了10000多元,第四次下注8000元,输了后当即还5000元欠3000元,这时郑某5要求“退水”350元,说在这期中只欠赌账2650元,我同意他只欠2650元。我认为郑某5叫我代他赌“六合彩”赢的钱每次都有付清给他,但他输时就欠我的钱而不还清,我认为郑某5这个人比较霸道,帮他继续下注会吃亏,所以就跟郑某5说好只让他再赌两期。第五次、第六次下赌注输赢不多,第六次下注时已是除夕夜。我以上几次代郑某5下赌注都是向巫春生下注的。今年正月初四,我怕郑某5再找我代下赌注赌“六合彩”,我就关手机全家人外出以躲避郑某5再来要我代他下注赌“六合彩”。当天晚上11点多,郑某5带了3个男子来到我家中,说因我关闭手机外出害他联系不上我而没有下注赌“六合彩”,如果当期按他下的赌码,可赢58000元,所以要我赔他这58000元。他们强行将我带到湖坑村的一间屋子中,郑某5从身上拿出一把仿“六四”手枪对准我前额头用力砸我头部,致我前额头流血,后来留下伤疤。郑某5用手枪殴打我之后,将手枪扔在地上的纸箱内,这时我看见纸箱内还有另外一把仿“六四”式手枪(银色),随后郑某5还用伸缩棍殴打我。在我被拘禁的期间,我老婆郭某去找郑某7、陈国忠、郑某5的妹妹等人去向郑某5说情以放过我。然后,郑某5等人把我强制拘禁在那间屋子到第二天的正午时左右才放我回家,并威胁我说不能报警。此后,郑某5一直到我家要拿这58000元,逼于无奈,我找到族亲卢某2、卢某1去湖坑村找郑某7、郑某8调解这件事。经过他们的协商,郑某5的父亲要求我拿2万元作为赔偿以平息这事,我说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后来协商以五个月还清2万元,在这以后的时间,郑某5经常到我家中讨钱,在追讨中对我及家人等加以谩骂。2012年3月31日下午4时许,我在房屋的后门,我女儿卢某6跑到后门对我说“他又来了”。我父亲卢锦明在房间休息,我老婆是否在家记不清楚了,但她当时没有在客厅。我去开门,是郑某5到我家,我开门后,我女儿就走出后门,郑某5进屋后就要向我讨回“六合彩”钱,我说我现在没有钱,郑某5就骂我,并打我一巴掌,我被打后就用手机打110报警,说有人抢劫,郑某5见我报警就骂我,并说要杀我一家人,我看见他脚尾处绑着一把手枪,我就在沙发椅拿起一把镰刀,我用刀背对着郑某5头部敲打二三下,郑某5被我敲打后非常生气,就来抢我的镰钩刀,这时我患有痴呆症的父亲卢锦明拄着拐杖走过来,刚好被郑某5手中的镰刀砍伤直流血,他被砍后就拄着拐杖走出门外去了,具体伤情我不太清楚,我看到这情形就从电视柜下面拿一把开山刀,用刀背敲了郑某5的头部一下,郑某5放下镰刀,一只手要去拿枪,我顺势拿起镰刀钩住他脚的膝关节后面,这时我看到血从郑某5被刀钩住的地方流出,我看到流那么多血就把他抱起来,但已经不会动。我一害怕放下郑某5就逃出后门往湖东到我叔卢惜家里,叫他打电话给湖东派出所说我要去投案自首,随后我就到湖东派出所报案。郑某5的枪没有拿出来,但我有看到绑在脚上。我并不是故意杀人,我是自卫。镰刀是我几天前买来过清明的,长约50公分左右,开山刀是几年前买来防盗的,长约70公分。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卢汉伟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郑某5因与被告人卢汉伟赌博“六合彩”外围码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由卢汉伟分5个月付给郑某5人民币2万元。案发当日,郑某5携带枪支上门追讨该款。据被告人卢汉伟供述,郑某5因要不到钱就辱骂被告人卢汉伟,并先动手殴打卢汉伟,卢汉伟便用手机打电话报警,郑某5见状又要打他,卢汉伟遂拿起镰刀用刀背击打卢汉伟的头部,郑某5抢过镰刀后砍伤了刚好走出房间的卢汉伟的父亲卢锦明的手部,致卢锦明流血。卢汉伟又拿起开山刀用刀背敲打郑某5的头部,郑某5放下镰刀,伸手要去拿手枪时,卢汉伟拿起镰刀钩住郑某5的左腿膝后部,致郑某5的左腿膝关节后部腘窝处被卢汉伟的镰刀砍伤,大量流血当场死亡。被告人卢汉伟上述供述符合常理,与在案物证、书证、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的引发系被害人郑某5携带枪支上门讨要非法债务,在与卢汉伟发生口角斗殴过程中,被卢汉伟所持镰刀砍伤左腘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卢汉伟并无杀人的预谋,卢汉伟持刀砍割部位并非郑某5身体要害部位,致命伤口亦仅为一处。被告人卢汉伟主观上明知持镰刀砍割被害人腿部,会致被害人受伤,仍持镰刀砍割郑某5腿部,致其伤重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在斗殴的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均有殴击、伤害对方的故意,都以侵害对方为目的,都实施了积极的侵害行为,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合法目的,作为斗殴一方的卢汉伟不能就此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且据现场勘查情况反映,郑某5插在左小腿处枪套里的仿“六四”式手枪尚未拔出枪套,卢汉伟所面临的并非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其用镰刀砍割郑某5的腘窝处,致郑动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被害人郑某5携带枪支,上门追讨非法债务,对被告人卢汉伟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对本案的引发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汉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汉伟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卢汉伟所犯罪名与本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应以本院认定的罪名判处。被告人卢汉伟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卢汉伟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成立,但提出卢汉伟系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卢汉伟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即丧葬费、为处理丧葬事宜必然发生的交通费及误工费经核算合计为32426.5元。因被告人的亲属于庭前已赔付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币20万元,已超过该物质损失的数额,故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卢汉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害人郑某5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亲属人民币20万元,综合以上各项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卢汉伟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卢汉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汉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镰刀、砍刀各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骆金声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朝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永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