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苏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26号罪犯苏杰,男,1982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住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石绵羊沟村。因抢劫罪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执行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03月07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苏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苏杰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自身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同狱内违规言行做斗争,自投入改造以来,累计检举揭发狱内违规违纪行为十余次。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课成绩均在92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吃苦耐劳,遵守劳动纪律,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尤其是在担任绿化工期间,遵守劳动纪律,按章操作,善于钻研,不怕吃苦,能保质保量且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监区的大会表扬。四、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共获1151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51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苏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杰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