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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刘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86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9月18日生。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111号刘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定:由刘某一次性给付赵某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00.00元;财产折价款人民币5000.00元;经济帮助费人民币5000.00元,均于调解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因被申请人刘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人赵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刘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60000.00元,且申请人赵某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四、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