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韩国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42号罪犯韩国强,曾用名曹三、金娃,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李家塔镇韩家沟村1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九日以(2010)榆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自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9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韩国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韩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近几年来该犯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以减刑为动力,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警察管理教育,真诚踏实改造。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认真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成绩优良。三、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劳动中是一名地面杂工,主要负责管理更衣室,在劳动中坚守岗位,责任心强,能切实管好分队罪犯劳动衣物,认真打扫更衣室卫生。该犯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1442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42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国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