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某与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421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叶有杰、胡运良。被告莫某甲。原告罗某诉被告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莫某乙。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嗜赌成性,对家庭不尽义务和责任。经家人多次劝教均不改。原、被告的感情已破裂。2010年10月,被告不辞而别,音讯全无,至今未归。因此,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18周岁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被告莫某甲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X年X月X日双方到东莞市桥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莫某乙。婚后,原告与被告一直生活在被告家中,并由原告抚养女儿莫某乙。原告主张被告不务正业、嗜赌成性,对家庭不尽义务和责任并结合已经分居的实际,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与被告认识后结婚,属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应好好珍惜夫妻感情;虽然原告主张被告不务正业、嗜赌成性,对家庭不尽义务和责任且已经分居;由于原告未对其主张进行举证,本院不予采信。而原告又未能举证有其他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及抚养小孩等,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艳萍代理审判员  彭笑吟人民陪审员  陈明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秀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