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张海峰、王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海峰,王建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赵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军创,男,河南省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峰,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忠,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峰、王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