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某帅府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帅府饭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某帅府饭店。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某帅府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某帅府饭店于2013年4月11日以等待另一案件审理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