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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倪治军与刘治强、邱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治军,刘治强,邱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倪治军,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点塔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刘治强,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邱卫国,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倪治军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治强、邱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治强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29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邱卫国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70元由被执行人刘治强负担,被执行人邱卫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