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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周某某,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栾 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