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周某某,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栾 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