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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曾德亮与安康市振中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亮,安康市振中水泥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曾德亮,男,出生于1972年10月4日,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安康市振中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斌。申请执行人曾德亮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振中水泥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安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9日作出的安劳仲案字(2012)22号裁决书确定: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95969.6元。被执行人安康市振中水泥制品厂未履行。申请人曾德亮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康市振中水泥制品厂因不服安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安劳仲案字(2012)22号裁决书,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关庙法庭提起诉讼(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曾德亮提出的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曾德亮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