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厚昌与杨存贵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昌,杨存贵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李厚昌,男,1965年12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宗军,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杨存贵,男,1966年生,汉族。原告李厚昌与被告杨存贵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存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厚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存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厚昌诉称:李厚昌于2012年8月份给杨存贵干瓦工活,双方约定杨存贵按每天130元的标准支付给李厚昌工资。李厚昌合计给杨存贵干了7天半的瓦工活,杨存贵应支付李厚昌975元工资。当时,杨存贵称因自己有很多工程款未结算,手头没钱,只支付了100元,剩余875元承诺三到五天内支付,并出具一份欠条交给李厚昌,后经多次催要,杨存贵拒不支付,至今尚欠工资款875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存贵立即支付李厚昌工资款8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杨存贵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审理查明:2012年,李厚昌受雇于杨存贵从事劳务工,2012年9月3日,双方结算,杨存贵尚欠李厚昌劳务费875元,杨存贵于同日出具一份欠条。杨存贵欠款至今未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李厚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一份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厚昌与杨存贵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杨存贵应当及时支付李厚昌欠款8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存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李厚昌欠款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存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