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淑珍与赵志荣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珍,赵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孙淑珍。被执行人赵志荣。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芝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赵志荣所有的鲁F×××××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己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志荣所有的鲁F177**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东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