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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林月娥与谢智慧、吴继汉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月娥,谢智慧,吴继汉,缪招利,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抗字第3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林月娥。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谢智慧。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吴继汉。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缪招利。申诉人林月娥与被申诉人谢智慧、吴继汉、缪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温苍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林月娥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2013)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林环审 判 员  林丽宏代理审判员  戴华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欢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