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肖来云与郜效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肖来云;郜效功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菏牡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肖来云,农民。 被执行人:郜效功,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郜效功有门市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郜效功所有的位于牡丹区皇镇乡皇镇村三信社区‘327’国道沿线商业用门市房一处(东邻税务局、南邻327国道、西邻郜广超、北邻三信社区),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3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赠与、过户上述财产,可在郜效功自己名下办理房产手续。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到期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逾期本裁定书效力消失。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