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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商雪洋与傅宪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雪洋,傅宪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商雪洋。被告:傅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商雪洋诉被告傅宪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雪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雪洋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