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述文与吴敬照、张东玲、苟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述文,吴敬照,张东玲,苟连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刘述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吴敬照,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东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苟连辉,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刘述文与被告吴敬照、张东玲、苟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述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