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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述文与吴敬照、张东玲、苟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述文,吴敬照,张东玲,苟连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刘述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吴敬照,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东玲,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苟连辉,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刘述文与被告吴敬照、张东玲、苟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述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