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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郑杰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杰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892号罪犯郑杰山,男,1976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白水县尧禾镇唐才村三组,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09)临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2月2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以(2011)延刑执字第22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杰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郑杰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郑杰山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大胆制止不规言行,靠拢政府,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各项学习制度,“三课”考试成绩优良。三、该犯系监区下料工,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不怕吃苦,按章作业,节约材料,爱护公物。认真完成下达的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并利用工余时间钻研生产技术,勤于技术革新,优化下料工艺,受到监区干警表扬。该犯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0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98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83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杰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杰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杰山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