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李丁任与陈颖、曾秋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丁任;陈颖;曾秋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李丁任,男,汉族,1935年7月26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系海丰县梅陇新景达工艺品厂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舜宇,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系该厂业务员。被告:陈颖,女,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曾秋桂,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李丁任诉被告陈颖、曾秋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海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黄春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海英、代理审判员彭俊生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吴海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