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杜晓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05号罪犯杜晓军,男,1980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白水县尧禾镇富妥村一组,因盗窃罪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以(2009)白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02月0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杜晓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杜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以减刑为动力,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尊重教师,尊重科学文化知识,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听讲,学习刻苦认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并能帮助他犯提高文化水平,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一直在锻工房改造,能服从分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积极肯干,吃苦耐劳,主动加班加点,并多次超额完成分配的生产任务,受到监区干部的表扬。该犯自2010年06月至2013年01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01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01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晓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