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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晓兰、任冰双等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兰,任冰双,任冰淼,任锦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230号原告刘晓兰。原告任冰双。系原告之女。原告任冰淼。系原告之女。原告任锦鹏。系原告之子。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部。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晓兰、任冰双、任冰淼、任锦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