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来某甲与来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某甲,来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来某甲。被告来某乙。原告来某甲诉被告来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智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某乙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来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来益红,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来佳南。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婚姻由父母草率办理,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常出手殴打原告,双方常处于冷战状态���被告对家庭生活、孩子成长不闻不问,不履行对家庭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离婚。被告来某乙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来益红,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来佳南,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虽产生矛盾,但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依据不足。如果双方在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来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来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蔡智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佳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