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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沈桃娟与沈培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桃娟,沈培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426号原告:沈桃娟,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莼湖镇栖凤村栖农村,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6706286721。被告:沈培亚,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奉化市锦屏街道小路街59号106室,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6701116723。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桃娟诉被告沈培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桃娟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桃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桃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沈桃娟负担。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印孟娜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