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林礼建与武中天、山东高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礼建,武天中,山东高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林礼建,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天中,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高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思忠。本院在执行林礼建与武天中、岛高速旅行社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礼建与被执行人武天中、青岛高速旅行社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候 睿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孝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