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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凤林与被告孙艳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林,孙艳芹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397号原告陈凤林。委托代理人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艳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林与被告孙艳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林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艳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林撤回对被告孙艳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凤林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