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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卢李钿与钱海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李钿,钱海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卢李钿。法定代理人:李百华。被告:钱海洋。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杨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李钿与被告钱海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要求对原告卢李钿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护理依赖进行重新鉴定,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柴建钟二〇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