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69号原告: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法定代表人:廖小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勇,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飞,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吴景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丰硕架业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