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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陶琦与葛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琦,葛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693号原告陶琦。委托代理人刘青梅,溧水县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明星。本案在审理原告陶琦与被告葛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陶琦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