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陶琦与葛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琦,葛明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693号原告陶琦。委托代理人刘青梅,溧水县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明星。本案在审理原告陶琦与被告葛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陶琦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