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与被执行人容县××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容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欧××,男,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十里镇×村×队。被执行人容县××医院。法定代表人:梁×,院长。本院在执行欧××与容县××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容县××医院已于2013年4月24日将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080元和诉讼费11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欧裕华,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周 泽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敦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