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庞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侯丽英、高文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申某。委托代理人靳瑞川,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