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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恢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任长胜与任跟胜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长胜,任跟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恢字第00515号申请执行人任长胜,男,194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薛镇。被执行人任跟胜,男,1953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6月29日制作渭中法民终字的(199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任长胜与被执行人任跟胜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09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7万元,处以5000元罚款,经做申请人工作,清付申请人7万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剩余利息,同意该案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交纳,剩余11650元退还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6月29日制作的渭中法民终字(1992)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应麟人民陪审员  刘 喜人民陪审员  郭大晶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朝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