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高朋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864号罪犯高朋军,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乔子玄乡张庄村2组,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以(2009)渭中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仟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高朋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朋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犯人守则》,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靠拢政府,勇于同违规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刻苦认真钻研,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三、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该犯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2896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89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朋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朋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朋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