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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怀宁县金马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金马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455号原告:怀宁县金马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宜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负责人:何政杰,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金马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金马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宁县金马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259元,由怀宁县金马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昌文审 判 员  田存明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