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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史昭昭与史强、西安互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昭昭,史强,西安互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史昭昭,男,1995年9月22日生,汉。被执行人史强,男,1993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互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春。本院在执行史昭昭与史强、西安互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史昭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少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10980.3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收到(2012)未少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该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