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史昭昭与史强、西安互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昭昭,史强,西安互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史昭昭,男,1995年9月22日生,汉。被执行人史强,男,1993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互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春。本院在执行史昭昭与史强、西安互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史昭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少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10980.3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收到(2012)未少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该法律文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