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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范喜玲与被告史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喜玲;史占胜;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23号原告范喜玲。委托代理人董建国,被告史占胜。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18号阳光锦苑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兴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3年1月26日,原告骑自行车后载孙女由毛条路东前往上班地毛条小区,行至秦都法院门口时,被被告史占胜驾驶的陕DSM868号比亚迪轿车追尾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自行车严重损坏,经咸阳市秦都区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住院期间被告未及时主动协助原告的治疗,因经济问题医院多次停药,致使原告承受巨大的病痛及精神打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起诉: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已产生住院医疗费2230元,外购药费614元,可能发生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18536元,护理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3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财产损失(自行车)500元,共计3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二被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并愿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向原告范喜玲赔付医疗费48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240元,向史占胜赔付其垫付的医药费3837元。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金限额内向原告范喜玲赔付护理费2700元,误工费72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各项费用于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被告史占胜自愿承担。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