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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卫圣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卫圣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741号罪犯卫圣琛,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民贤里东营市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09)韩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自二○○八年十月十日至二○一四年十月九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1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卫圣琛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卫圣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真诚踏实。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认真,态度端正,能按时完成作业,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三、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担任监督岗以来,能够严格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劳动岗位,并能及时为警察反映情况,表现突出,并多次受到警察的表扬。该犯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计分考核累计152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2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卫圣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卫圣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卫圣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三年八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