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谷城民一特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代某要求宣告李某一死亡一案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民一特字第00142号申请人代某。申请人代某要求宣告李某一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代某诉称,我妻子李某一于2001年8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一死亡。经查:李某一,女,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中铁大桥局集团湖北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湖北省汉川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6601010xxxx,系申请人代某之妻。2001年8月12日,李某一擅自离职,并离家出走未归,后经有关部门及其亲属多次查找,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4月18日发出寻找李某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李某一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一于2001年8月12日离职离家,虽经有关部门及其亲属多方查找,但均无音讯,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该事实,有李某一户籍所在地中铁大桥局集团湖北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代某的陈述、本院发出的寻人公告及证人一、证人二的证言予以证实。申请人代某作为李某一之夫,申请宣告李某一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一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邱 林代理审判员 冯毓坤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大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