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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谷可兴与谷现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可兴,谷现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谷可兴,男,195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谷现钦,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可兴与被告谷现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可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可兴撤回对被告谷现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谷可兴负担。审 判 长  冯利敏审 判 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董亚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