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邬剑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洁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