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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邬剑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洁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