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执字第19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培义、夏明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培义,夏明秀,谢培臣,谢晓梅,谢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诸执字第196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培义。被执行人夏明秀。被执行人谢培臣。被执行人谢晓梅。被执行人谢培忠。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培义、夏明秀、谢培臣、谢晓梅、谢培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7073.56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60633.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高玉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