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柴翠平与张东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翠平,张东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柴翠平,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东东,男,28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翠平诉被告张东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