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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462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袁某某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献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