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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郑知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州科贸有限公司、中州科贸有限公司中州通讯手机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中州科贸有限公司,中州科贸有限公司中州通讯手机广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郑知民初字第21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书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荣玲。被告中州科贸有限公司中州通讯手机广场,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荣玲。委托代理人蒋连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州科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州科贸有限公司中州通讯手机广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钱红军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