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诉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季铁军,主任。委托代理人牟兴春,该委法规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桂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国忠,男,住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村建管(2012)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建司)在万州区长滩镇永乐街修建陈代甫等3户危旧房改造的建设活动中,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申请执行人认为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理》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万州村建管(2012)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决定内容:责令停止施工;处以十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2年11月19达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耀华建司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后,耀华建司向本院申请听证。在本院组织听证时耀华建司委托代理人程国忠提出,耀华建司承建陈代甫、秦隆荣、龙正英危房改建过程中,是按合同约定只修建了区建委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的内容,后业主要求我司加层修建,我司无法满足其要求,就给业主下了停工通知书。我司在给业主下了停工通知书后,业主自行请我司原来的施工队伍,使用我司的建筑机械设备违法加修了三层,加修这三层房屋的工人工资是业���自行支付的,故我司没有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不应对我司处罚,应对业主进行处罚。同时被执行人向法庭提交了砖工、木工、钢筋组长的证明、耀华建司给陈代甫等居民联建户的停工通知书,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申请人质证后认为,在申请人对耀华建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被执行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同时在调查笔录中陈述建委对其下达停工通知书后停止了施工,后由于业主的要求就继续施工,故对其在听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且按其陈述业主自行聘请公司的工人利用公司的建筑机械设备违法修建的三层违背一般情理,故应认定为违法加修的三层系耀华建司修建。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在行政程序中未向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在法定的救济期限内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在本院非诉讼审查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审查。且结合被执行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加修的三层系其公司修建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申请人作出的万州村建管(2012)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规定,裁定如下:对万州村建管(2012)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云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