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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元与被告刘增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元,刘增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926号原告曹文元,男,汉族,1950年7月8日出生,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曹庄村。被告刘增民,男,汉族,承包人,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肘各庄村。原告曹文元与被告刘增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