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元与被告刘增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元,刘增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926号原告曹文元,男,汉族,1950年7月8日出生,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曹庄村。被告刘增民,男,汉族,承包人,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肘各庄村。原告曹文元与被告刘增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