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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董成来与孙振刚、王有才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284号申请人:董成来,男,54岁,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孙振刚,男,1967年9月6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有才,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一、被申请人孙振刚驾驶的山东Q-MXX**号变型运输机(5000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一万五千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振刚驾驶的山东Q-MXX**号变型运输机(5000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一万五千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道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