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程金义与被告崔传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金义,崔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程金义,男,1943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崔传国,男,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义与被告崔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程金义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程金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金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程金义负担。审判员 陈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