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迪诉被告郭飞、王晓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迪,郭飞、王晓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李小迪被告郭飞、王晓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贵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春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禄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