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孙海洋与杨胜磊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洋,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杨胜磊,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郑继涛,男,汉族,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胜磊、郑继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杨胜磊、郑继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工资账户(杨胜磊账号:XXX、郑继涛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胜磊、郑继涛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工资收入(杨胜磊账号:XXX、郑继涛账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鲁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