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安宏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禄彬、武胜县必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广安宏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区洪州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周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福琼,女,汉族,城镇居民,生于1968年8月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黄禄彬,男,汉族,农村居民,生于1974年3月6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武胜县必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建新北路34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碉楼街9号。法定代表人冯映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平,四川广安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宏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禄彬、武胜县必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广安宏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宏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广安宏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任 波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筠 关注公众号“”